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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 發布單位:原民行政科
  • 發布單位:原住民族行政處
  • 修改時間:112-07-04

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行政處 發文機關: 新竹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4.12.04 發文字號: 府原行字第104019286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4.12.04 主  旨: 修正新竹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第二點、第八點規定 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法規內文: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登記立案之本縣人民團體。 (二)本縣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八、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受補助案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予配合。查 核結果,作為受補助者下次申請案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前項查核以書面或實地方式辦理,其基準如下: (一)受補助金額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以書面查核方式辦理,並得依實際情 形辦理實地查核。 (二)受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以實地查核方式辦理,並得稽核受補 助案所有支出憑證。 第一項查核指標如下: (一)計畫內容達成率。 (二)經費執行達成率。 (三)預期效益達成率。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追回全部或一部 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計畫變更未報請本府核定者。 (三)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者。 (四)逾期辦理核銷結案者。 (五)拒絕接受本府考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者。 (六)未將本府列為指導、贊助單位者。 (七)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補助經費者。 (八)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全文要點,請參附檔。

應備文件: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以及立案證明影本(公立學校及幼兒園免附),並於計畫開始二週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補助對象如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須填寫事前揭露表,受理機關並於補助成立後填寫事後公開表。

承辦人:章小姐 (03)5518101分機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