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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轉知內政部辦理「114年宗教團體表揚大會」,歡迎於113年度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之宗教團體踴躍提報參選
  • 修改時間:114-01-14

一、按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如附件2)第4點第1項第1款規定,宗教團體(下稱團體)參加「宗教公益獎」遴選有捐款資助、動員協力、政策響應等3種基準條件。其中響應政府政策項目,係以113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曾函請團體推動之政策事項,團體確有顯著推動成效者為限,該績優事蹟之起算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為利內政部審查作業,倘有團體提報參加遴選者,請該參加團體提供事蹟證明文件(如活動內容、績效、照片等相關佐證資料,並請依事蹟表內容排序)、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113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檢核表、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及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證明資料與參加遴選資格切結書等製作成光碟檔(含事蹟表WORD檔或ODF檔),其上開事蹟表格式及相關電子檔可至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宗教行政窗口-業務申辦項內下載使用。內政部將依「114年宗教團體表揚大會績優宗教團體遴選作業注意事項」(如附件3)進行相關審查事宜,後續將再召開複選審查會議,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擇期予以表揚。

三、另本要點第5點第4款規定之前一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部分,原則上有意參加遴選之團體應及早進行年度財務或收支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作業,惟為兼顧內政部辦理表揚作業及團體辦理年度決算作業時程,未及於114年3月7日前完成收支決算備查,仍可先行提報參選,並最遲於內政部複選審查結束前(約114年6月中)完成113年度收支決算之備查,始得予以表揚。

四、徵選方式:接受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民間單位等擇優推薦,其報名推薦團體相關證明文件與相關資料上,請依「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作業要點」附件二至七格式統整填復,並於114年2月7日前以電子郵件(免備文)傳送至原住民族委員會承辦人林小姐信箱(ipay1225@cip.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