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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圖說樣式6-10
  • 修改時間:112-10-31

111年11月29日府原工字第1115401229號公告

主旨:公告「新竹縣原住民族地區建築標準圖說」。

依據:建築法第19條及新竹縣原住民族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人民選用標準圖樣申請建築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

二、依據本府擬訂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申請建造執照者,若不改變主體結構,樓地板面積增減百分之五以內,得免辦理變更建造執照程序。

三、標準圖說光碟檔資料於本府工務處、原住民族行政處供民眾選用,由個案設計建築師檢討技術簽證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