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108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額滿提前截止)。
二、申請方式:請備妥應備文件後,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 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機關確認並註記
「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
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 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並須經執行機關確認並註記 「與正本相符」字樣、機關名稱及承辦人署名。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
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 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