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一、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登記立案之本縣人民團體。
(二)本縣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二、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受補助案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者應予配合。查 核結果,作為受補助者下次申請案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前項查核以書面或實地方式辦理,其基準如下:
(一)受補助金額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以書面查核方式辦理,並得依實際情 形辦理實地查核。
(二)受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者,以實地查核方式辦理,並得稽核受補 助案所有支出憑證。
第一項查核指標如下:
(一)計畫內容達成率。
(二)經費執行達成率。
(三)預期效益達成率。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追回全部或一部 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計畫變更未報請本府核定者。
(三)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者。
(四)逾期辦理核銷結案者。
(五)拒絕接受本府考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者。
(六)未將本府列為指導、贊助單位者。
(七)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補助經費者。
(八)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全文要點,請參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