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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

原民行政科 彭小姐

連絡電話

03-5518101分機5616

服務內容

原住民給付補助金額:

國民年金開辦前發放的「原住民敬老津貼」,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原本每個月發放給55~64歲原住民的3,000元原住民敬老津貼,改依國民年金法的規定以「原住民給付」的名義繼續發放。另外,原住民給付金額97年10月至100年12月為3,000元,101年1月至104年12月為3,500元,105年1月至108年12月為3,628元,109年1月起為3,772元。

 

申請資格:

(一)由於原住民給付是屬於福利津貼性質,不需要繳納保險費就可以領,所以訂有排除條件,必須年齡介於年滿55~64歲之間,在國內設有戶籍,並且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原住民才可以請領:

  1. 不是現職軍、公教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如果每個月的工作總收入沒有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110年1月起為24,000元),則不受限制。
  2. 沒有領取公教人員或公營事業的月退休金、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或月撫恤金。
  3. 沒有同時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 沒有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財稅機關所提供勞保局公告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6. 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下列情形的土地和房屋可以扣除價值:
    1. 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2. 房屋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但是最多只能扣除400萬元。
    3. 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
  7. 沒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 符合原住民給付請領條件的人,年滿55歲當月份就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只要填妥「原住民給付申請書」(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並在申請書上貼妥要匯入給付的金融機構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後,直接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就可以了。如果有「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但符合扣除規定」的情況,要另外檢具下列書件:

  1. 土地屬於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欲扣除價值時,須檢附:
    A. 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B.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 房屋是屬於個人所有的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欲扣除價值時,須檢附:
    A.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B. 個人所有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切結書。
  3. 土地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欲扣除價值時,應書面主張所有的土地是屬於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果該筆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屬於都市計畫法的土地,請另外向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權限下授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承辦單位: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本府社會處救助及身障科或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

 

洽詢專線:本府社會處救助及身障科 03-5518101-3177、3178或勞保局新竹縣辦事處 03-5514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