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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構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

原民行政科 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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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提高生活品質,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請參考相關連結-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法規)

二、主辦與執行機關,申請期程如下:

  1. 主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執行機關:鄉(鎮、市、區)公所。
  3. 申請期間:每年5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額滿提前截止),113年申請期間提早自3月1日至4月30日止。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資格:

  1.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 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四、申請人戶籍應與申請補助之住宅同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下列事實:

  1. 建購住宅:
    • 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2. 修繕住宅:

  • 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 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十五萬元。

(四)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八百七十六萬元,以八百七十六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辦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遷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購住宅補助。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全家人口中如有接受政府安遷或購買國民住宅、合宜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不得申請建構住宅補助。

五、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如下: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二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一萬元,其補助項目如下:

  1. 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 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 衛生設備。
  4. 無障礙設施設備。
  5. 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 給水、排水管線。
  7. 電器管線。
  8. 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二款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 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七、申請及審查方式如下:申請及審查方式如下:

  1.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且備齊應備文件且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執行機關申請。
  2. 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審後後,提送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核定。
  3. 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主辦機關主辦機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4. 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俟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執行機關驗收完竣後報請執行機關驗收,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如附表五)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後之照片各一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主送主辦機關核銷憑撥補助款辦機關核銷憑撥補助款。
  5. 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以各直轄市、 縣(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

八、本要點之補助資格及條件,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主辦機關依行政程序報請原民會專案核定。